陕西薛焕荣被拖行5.9公里致死案 后车至多司机肖维故意杀人 前车刘仁祥至少交通肇事罪
我觉得后车至多司机肖维故意杀人罪 前车司机刘仁祥至少交通肇事罪
2024.4.29 20:40 雨夜,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进城公路,第一车丰田司机刘仁祥把机动车道上前方同向打伞步行的薛焕荣,撞倒并碾压的8秒后,刘仁祥正靠边停车时,第二车别克醉驾司机肖维碾压并拖挂薛焕荣,从进白河县城到出城5.9公里,直到车卡在城外辕门小学(已停办,百度地图叫园门小学)门前减速带处,发现车底有人,开车冲过减速带时人掉落。前车撞并碾必然只能定性为意外,但错误操作靠边停车而非按交规立即停车导致了二次事故;后车碾压是刘仁祥错误停车造成的不可避免意外,车拖人5.9公里看着听着想着都极其恐怖,但客观上为不知情所致而非故意为之,后车的重大犯罪不是醉驾超速时出了碾压与拖挂事故,而是肇事逃逸和明知拖挂后仍开车。
减速带处无法通过时,后车人第一次知道车底有人。这时这里,陕西省交控集团白泉分公司白河路产养护管理中心(简称白河管理所)主任薛东旭已经离车,员工肖维自行决定开车加油冲过减速带。做第二次尸检的陕西智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说是这一绝对致命操作才最终致死。而其它人都非常不能够采用故意杀人罪名。在减速带前,白河管理所团伙只知道碾压人,而车底卷入人则完全无人知晓,撞人后卷入车底本就是小概率事件,正常人不可能往这想。
这个案件怕又要成张金柱式冤案。最大的槽点,薛焕荣死亡一年四月后的第二次尸检,在死者遭遇一撞二压几公里拖,竟然还能清楚明辨,所有这一切都没能导致死亡,还得最后经过减速带那一下被认定绝对致命的开颅才最终致死。这样恰能名正言顺合法地,判决在减速带处明确发现车底有人后,决定开车的人为故意杀人。
第二车人员免单:白河管理所主任薛东旭、副主任赵勋波、隧道站长刘涛、专职消防队长屈顺利、职工肖维。
★ 减速带处才知车底有人
有人说开车的一定能感觉到车底人,我不谈能不能感觉到,毕竟所有汽车拖挂人案例中,司机说没感觉到你也都能说它们说谎。关键是,作为只有口供的司机肖维说 好像是个人、薛东旭主任说 不要停赶快走,这种对肖薛很不利、能判刑、无实证口供都能当证据,你觉得5人对话中要猜想或认定车底有人,口供中能没体现出来?我想绝无可能,车上责任小的赵勋波和屈顺利会竹筒倒豆子一五一十全说出来。
车上人在减速带前知不知道车底有人,不能凭感觉,必须看证据,尤其是这种讲求疑罪从无、有利被告的刑事犯罪。事实上,现有证据恰恰证明它们确实之前不知有人。新闻明确说,在别克车被卡滞在园门小学减速带处时,“刘某、屈某利先后下车,发现车底有只脚,刘某遂探身车内告知薛某旭等未下车人员车底下有个人。”“肖某欲下车查看时,刘某再次告知肖某‘不用下车看,确实有个人’”。如果车内人真的早知车底人,为什么刘某还要告知车内人车底有人?为什么肖维还想下车查看但被刘某以确实有人制止就不看了?除非它们串通起来在监控下表演(此处有爆光的监控视频),但这太不可能了吧?除非它们职业是演员,有表演的高度自觉性。
起诉书记录,“肖某驾车前行约2公里后,于2024年4月29日20时45分许在白河县中医院后门处停车,下车后通过电话联系谢某明等四名同事‘顶包’未果。其间,薛某旭与屈某利调换座位,薛某旭换至后排中间、屈某利换至副驾驶位”。薛焕荣的妹妹薛焕莉说“我们在警方提供的监控里看到,肖某曾在白河县中医院旁道路上短暂停留。”也就是说,监控记录了司机肖维中途停车经过。如果肖维真的明知车底异常,它在中途下车后,怎么可能不观察车底而不被监控拍到?起诉书未记录它看,说明它就是没看。
还有证据可以证明它们之前不知车底人。肖维别克车,当晚至少两次改变目的地。原本它们吃饭喝酒搓麻后,要进城前往白河县城KTV娱乐,途中薛东旭提议联系单位司机来开车,肖维回应“不会有事”继续开车。因为碾压薛焕荣,导致它们改变行程,不去KTV,但仍旧进城,在白河县中医院门口短暂停车,打电话找人顶包,但是顶包未果。便要回城外单位串供,返程于辕门小学门前减速带处车卡住,发现有人,又联系顶包者,再次改变行程,似乎二进城,与顶包者会合,肖维、刘涛和终于找到的顶包者柴某淳三人开肇事车,先到了第一现场龙腾之星门前,又到了第二现场辕门小学门口,接受交警调查,顶包被识破。如果它们早知车底有人,就不会因在减速带处发现有人而改变行程,出城变进城。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旭、肖某、刘某、赵某波、屈某利共同饮酒后,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仍乘坐肖某驾驶的机动车,行驶在高速引线至城区的双向行驶主干道;明知发生碾轧他人的交通事故,未报警救助,在薛某旭指使下径直驾车离开现场,放任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致被害人被卷入车底拖行5.9公里;车辆被阻于减速带处,明知车底有人,薛某旭径自下车前行,肖某驾车载其余三人强行越过减速带驶离,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薛某旭、肖某被认定为主犯,刘某、赵某波、屈某利为从犯。
从检察院公诉原文也可知,直到减速带卡住车,才成为明知车底有人。很多老司机们就是不相信车底有人没感觉,但我要说,哪怕退一万步讲,即便国企5人小团伙确实早感觉车底有人,它们就是一直撒谎说不知道,也得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就只能认为不知道,最不济至少也得有口供,光有口供定罪本就是冤案的重要成因,口供都没,天理何在?目前看,丝毫证据也没,只有大家自己说我感觉它们有感觉,所以至少疑罪从无也得说:它们就是不知情。
有人说,肖维等5人,在法律上应当明知车底有人,也就认定它们明知车底有人。我觉得对于重大的故意杀人罪,必须要慎重,绝不应当仅凭应当明知而纯主观推断就认定事实,必须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单纯口供我觉得都有点单薄。1997年的媒体杀人、舆论杀人的典型,著名的张金柱冤案,最终能判死刑,就是因为检方认为张金柱应当明知车底有人,所以认定它主观明知,所以以故意伤害罪判了张金柱死刑。为什么我说它是冤案,因为哪怕就算应当明知所以明知,故意伤害的对象苏东海虽受重伤但最终并不属于严重残疾,依法不能判处死刑、只能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4条规定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了近30年,检方没有再以应当明知当证据证明明知,这是因为社会的进步吗?我觉得也是因有如上面说的太多证据证明它们就是不知道,真上了如今的法庭会被辨方驳地体无完肤。
所以,我们首先可以确认一个事实:多重证据证实,在到减速带前,白河养护中心5人团伙不知车底有人。
★ 薛焕荣雨夜在有很宽非机动车道公路的机动车道上向前步行
死者薛焕荣,晚上8点40雨夜打伞步行在视线应不好的机动车道前行,放着很宽非机动车道不走,死者本人有重大过错,给你遇上你也得老实认命自认倒霉。这不是受害者有罪论,这是客观事实,不能因为受害人死了就不承认她有过错。白河县交警两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都说死者无责任,这是荒唐可笑的。假设没有二次事故,司机刘仁祥招谁惹谁了,雨夜机动车道上撞到人,居然要全责?死者至少也得是次责!说是死者这是每天上下班道路,可离家近7公里却机动车道步行,很蹊跷,我千方百计也找不到解释。我们的记者同志啊,职责是揭露事实与真相,可无一人说明死者究竟到底为何非要走机动车道,是因为死者死了就必须为死者掩盖避讳吗?那你记者的良知呢?还说张金柱案,人们觉得张金柱说没有察觉车祸为假,因为挡风玻璃碎成珠网状几无视线,岂能没察觉,《焦点访谈》还播出了蛛网玻璃影像,其中民警说碎成这样不可能没察觉。可张金柱死后才揭晓,玻璃是在车被截停后武警打碎的,而且从逻辑上就不可能张金柱驾驶时碎成蛛网,因为这样看不见路怎么能驾驶1.5km,但大众与媒体们却只用蛛网玻璃证明张金柱不可能没察觉车祸,不顾蛛网玻璃下人不可能驾驶1.5km,这种巨大逻辑矛盾就是被媒体们给华丽丽地无视了。
第一辆丰田车肇事者白河县职业教育中心教师刘某祥,完全合规驾驶,限速60km/h都没超速实际54,照样没能发现而撞并碾了薛焕荣,之后薛焕荣倒在机动车道,刘某祥停车到非机动车道的同时,在撞击8秒后,白河养护中心的第二辆车碾压并卷走死者——这也正是一撞司机刘某祥靠边停车后居然找不到被撞人的原因,因为人被后车带走了,刘某祥随后拨打了报警电话。走在机动车道的薛焕荣,未喝酒的刘某祥没能发现;躺到机动车道的薛焕荣,后车别克醉驾司机肖维,几乎绝无可能发现。
第二辆车肇事,哪怕是不超速不饮酒,其实也不可能避免碾压倒地伤者薛某,除非第一辆车能及时设警示标志。第二辆肇事汽车卷走薛焕荣,可以说是这事太过凑巧有如命中注定对所有人都是大劫。两辆车肇事撞人可以说都是无妄之灾,就因为死者雨夜机动车道打伞行走。第二车的最大错误、刑事杀人责任,不是撞人不是酒驾,而是在发现车底有人后,没有就此罢手、选择停车救助,而这个责任依法只应由司机一人承担,毕竟是它独自决定并实施。如果真有其它人指使或是众人商议决定,相信口供乃至新闻中也会体现出,肖维死到临头为了减责不大可能包庇它人。你是否好奇它们为什么不罢手而继续开?我猜想它们没发现有监控,如果没有监控记录,它们就能说谎声称从未发现车底有人。
舆情纷纷,除肇事司机肖维外若也被追究故意杀人罪,就只能说是我国在舆论下依法办案的惯例特色。难道是造成97年张金柱冤案中,判决书和上面批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还要发威?比起身份与立场,我更在乎事实与真相。我不希望我们国家因为这样那样原因,今天还能发生这种死刑冤案,尤其还是没杀人说成杀人的这种。
说是肖维超速酒驾,其实并未超多少,65.3km/h限速60。醉驾肖血液酒精含量80.83 mg/100ml,其实刚过80的醉驾临界线。碾压死者的根本原因不是超速或酒驾,而是死者一次被撞后,前车司机刘仁祥任由她孤零零地躺倒在雨夜视线不好机动车道。
薛焕荣家人在案发现场祭拜。从图可看出,死者薛被一次撞击时路段,单侧有与机动车道约同宽的堪称很宽非机动车道,路边还有大概水渠上水泥板通道,该路段非城区闹市商业区。如此,死者晚上20:40天黑洞洞的雨夜走在公路,放着很宽的非机动车道不走,非要走在公路中间机动车道向前行,离家近7公里步行,不是穿越公路。各位难道不感觉这行为很反常吗,不像是步行回家!反正这种情况,谁开车遇到谁也很难不倒大霉。
2024.4.29 2040时白河县事发地一定在下雨,但难以查明到底是不是大雨,薛焕荣走机动车道,也可能仅仅是因为非机动车道上积水严重。只是没法证实或证伪,薛焕荣的妹妹薛焕莉抖音评论区有人说是大雨,但无法作为证据。
薛焕荣被拖行5.9公里后的案发第二现场。此图证明上面祭拜现场就是第一车撞人现场。
★ 薛焕荣县城工作向进城方向步行不像下班回家
薛焕荣雨夜机动车道走向进城方向,到底是不是回家?这引发我强烈好奇,这个问题关系到薛女士究竟为什么要走在机动车道。薛家在哪我实在没法找到,甚至不清楚她家在白河县城还是城外,无论问豆包还是ChatGPT,搜百度还是谷歌、微博还是小红书。我抖音上问过她妹妹薛焕莉,诸如为什么走机动车道,是不是因水淹非机动车道,上班和家的位置,为什么经此步行回家,但她只说她们是山区,反问我你们那机动车道在居民小区都封起来了吗,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只说中院快开庭,说我可以去的、这样了解得更清楚直白。但薛老师上班学校我还真找出来了!因为新闻全部仅仅说她与妹妹薛焕莉工作在同一学校,所以找这个学校名还真有点难度。因为找地有点曲折,我简说下过程。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薛焕荣,姓名比较独特,结果只有6篇,很容易找到一个疑似相关的《陈广珍与甘厚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0-29 浏览次数20》,其中提到在2014年1月16日车祸后、3月13日出院、10月11日去世的李*,有妻子陈广珍及四子女分别为薛焕荣、薛焕琴、薛焕莉、薛*虎。那么能不能确定就就是白河事故的薛焕荣一家呢,尽管这就是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不能百分百保证!于是我百度白河陈广珍(注意:谷歌找不到),找到了微博博主 29晚上(weibo.com/u/3804714864),内容不多但有多篇长文,很容易确定,这就是薛焕荣的妹妹薛焕莉的微博,ID 29晚上 意为事发日期。由此可确定,白河民初字第00530号判决书,就是焕荣一家无疑,陈广珍为其母,薛焕琴为二姐。
《4.29女教师车祸惨遭故意致死案(二)-尸检 26-02-02 23:23 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5262015760564342 》提到:2024年4月30日早上10:08,我接到白河县城关小学杨校长的电话,告知我,我姐可能出事了。
白河县另有白河县城关镇中心小学,与白河县城关小学名字相似,会不会两家搞混?查询到白河县城关小学校长确实姓杨为杨永林,白河县城关镇中心小学校长胡承芬,两家都是教共体核心校。所以可以百分百确定,薛焕荣姐妹事发时工作学校就是位于白河县城关镇长春路的白河县城关小学。薛焕莉抖音评论区有人说是白河一小,不过网上不好查实白河城关小学简称白河一小。
此时我们就有几个确定信息,薛家姐妹工作在白河县城内东北角的城关小学、薛姐姐在回家、薛妹妹说第一事发地点龙腾之星汽车广场离家不到7公里、百度地图检索龙腾之星离县城最远端也就最多5公里、龙腾之星离城关小学4公里。
如此,说薛焕荣是在城关小学上班,下班后雨夜2040出现在城外4公里的龙腾之星正向进城方向、工作单位方向步行。如果家在县城,直接就能步行到家,不必出城。如果家在城外,直接就能回家,而非还是向县城方向走。所以即便新闻中说的薛焕荣离家近7公里步行下班回家是真的,薛焕荣下班后,也是到城外不明原因步行晃悠一阵,才步行向城内方向回家。
小学下班能有多晚,死者晚上2040,雨夜步行出现在离县城上班地4公里的公路机动车道上,说是回家,可离家尚有近7公里,难道一直在机动车道走近7公里回家?我觉得,这种种反常,走机动车道前行、没有直接从学校回家、离家7公里雨夜步行没有交通工具,说明很有可能薛焕荣压根就不是在回家。
我找到一份署名陕西白河薛焕莉的文章,结合白河与姓名、作者有姐姐,基本可坐实这就是薛焕荣妹妹薛焕莉写的,从PDF中的许多时间推测写作时间2023年:
教学的最高境界(陕西白河 薛焕莉)
特别是我姐姐的孩子出现抑郁问题,之后家庭破裂,我看到姐姐的痛苦与无助,常常在深夜辗转难眠,我该怎么帮助她,想了很多很多。
https://resource.etextbook.cn/upload/5fbda44f-ff7c-4ac0-932d-4621b8fbbda4.pdf?utm_source=chatgpt.com
妹妹薛焕莉写的孩子抑郁的姐姐是大姐薛焕荣还是二姐薛焕琴呢?这个我没法断定,只能说,从薛焕荣死后,全程参与处理的只见两妹妹和母亲,完全不见丈夫与孩子,似乎是家庭出问题,可以略微印证可能是薛焕荣。再有,薛焕莉选择当老师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大姐影响、跟大姐同校当师、保存着姐姐28年前送给她的成年礼物碎花短袖和牛仔短裤、姐遇害请假两个月调查案件写下近10万字的案件记录,如此荣莉姐妹关系很亲近,更可能了解大姐深夜难眠情况。总之,在2023年就出现孩子抑郁、家庭破裂(应概是离婚)、痛苦无助、深夜难眠,可能就是大姐薛焕荣。所以2024.4.29的薛焕荣老师,可能家庭不睦生活痛苦。结合她晚上20:40雨夜机动车道步行走向工作学校方向的反常举动,其中意味着什么,我不好说不敢说不能说。但无论薛焕荣究竟出于何种目的向前走在机动车道,只要不是她主动撞车,撞倒他的第一车司机刘某祥就得负责、得赔偿,尽管在大多司机看来这比较冤。
★ 第一车司机刘仁祥至少交通肇事罪
先说开第一辆丰田车撞倒薛焕荣的白河县职业教育中心教师刘某祥是谁。
2021年白河县职业教育中心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公示名单讲师(29人)中有刘仁祥 https://www.baihe.gov.cn/Content-2338225.html
一个学校正好有两个刘*祥,概率应该还是很低的。所以刘某祥全名应该就是刘仁祥,当然这其实无关紧要。我只是想查出更多信息,不过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的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在撞人后司机标准操作就是立即停车开启双闪,停车位置应尽量保持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原位,在车后规范放置警示标志,避免二次事故。
刘仁祥撞人这可以说是纯属意外交通肇事,但薛焕荣被“撞倒并碾轧”后,它选择“靠边停车”,这是完全彻底、超级巨大的致命错误,不是意外而生,而是主动为之,这与后车肖维拖挂有本质不同,肖维是意外而非故意。说句不好听的,你靠边停车,是怕你车被撞坏,还是怕人不被二次碾压?正是因它这个致命失误,才导致了薛焕荣被拖挂而行,因为前面有车,后车即便碾压薛焕荣也难以继续开走。如果刘仁祥立即就地停车,不仅不会被被拖行,被碾压都很可能完全避免!毕竟开尾灯的车,在雨夜比较醒目;如果刘仁祥能够按规定开双闪,那会更加不可能发生二次事故。后车到来只有8秒,但对于立即就地停车8秒是绰绰有余的,踩刹车完事,比靠边停车快太多。
所以,刘仁祥在整件事中,可能并非次责这么轻,反而交警最初认定的前车刘仁祥与后车肖维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有道理,毕竟是刘的错误停车造成了二次事故及薛某死亡。薛家人也应该大力向刘仁祥追责。
一些人认为,后车人员应当明知车底有人,所以就应认定后车人员明知车底有人。且不论这种说法对错,我觉得,按此逻辑,刘仁祥更应当明知靠边停车会导致倒地伤者被二次碾压,所以是否应该认定刘仁祥明知薛焕荣会被二次碾压?如果认定,那么刘仁祥其实犯了与后车肖维同样的故意杀人罪,故意制造的二次碾压。
说到这儿,其实我们会发现,刘仁祥有可能真的是故意靠边停车,放纵薛焕荣被后车二次碾压致死,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结果,即死亡一次性赔偿而非重伤没完没了地赔钱,尤其还非自己独自撞人致死,有人分担可能赔地更少。而现实就是,薛焕荣确实最终被后车弄死了,刘仁祥确实省了重伤后源源不断的赔偿、也确实人死了但不必承担自己致死的过错、还确实有人分担赔偿金额。
但话说回来,猜测不能当证据,想安上故意杀人这等重罪,必须过硬证据,没有证据只能疑罪从无。我在薛焕莉抖音评论区,看到个屡屡发言的ID,声称刘仁祥“回去还跟他儿子说了,人是他撞死的,他故意等到第二辆车路过有人顶包”。但毕竟只是评论区空口白话,毫无可信度。
由是我们发现,在晚上车辆较多公路开车意外撞人并碾压、必然会重伤的情况下,有一个可以被肇事者利用的漏洞,肇事者可以不必自己二次碾压,只要停车路边,不构成逃逸情况下,就很可能制造出有利自己的他人二次碾压致死的局面。法律应当强制规定有二次事故风险情况下,严禁靠边停车(事实上本来就规定立即停车);也应当对靠边停车造成二次事故的情况进行严惩,不管它们是不是主观故意制造二次事故,即对刘仁祥老师的不当停车应当追责,即便无法证实它故意而坐实故意杀人罪,也应当因死亡一人且负主要责任,追究交通肇事罪,而非现在担个次责就置身事外完美隐身。
★ 荒唐的第2次鉴定 如何证实减速带前人活着
很有意思的一点,人要是减速带前就死了,无一可判死刑。检方可能担心没有死刑无法交差,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陕西智弘司法鉴定中心就机智地鉴定出,减速带前人没死,减速带处发现有人后至多一米距离人恰到好处正好就死了,如此至少可判一个死刑平民愤。所以,我们能说死者本人死亡时间选地好,还是鉴定机构让死者选地妙?
2024.4.30 白河县交警大队肖磊让薛焕莉带薛焕荣到湖北十堰的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尸检。下午尸检4小时,经湖北医药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薛焕荣颅脑崩解,颅骨多发粉碎性骨折,脑组织严重挫碎、溢出,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胸部大面积皮肤擦挫伤,右胸廓轻度塌陷,双侧肋骨多发骨折,双肺多发挫伤,符合被车辆碰撞、碾压后被拖行,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 2025年8月,因为家属对第一次鉴定存在异议,白河县公安局重新委托西安市的陕西智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陕西智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薛某荣死因符合车祸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第一次车祸损伤为撞击磕碰损伤,尚不致辗轧损伤形成,不足以快速致人死亡;二次事故所致损伤为死亡的主要因素,该车拖拽人体后行驶至减速带附近处,所形成开放性颅脑损伤为绝对致命伤,为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害人拖拽至减速带前时,尚未遭受严重开放性失血性损伤,即开放性颅脑损伤尚未形成,死亡尚未发生。拖拽人体后行驶至减速带时,因减速带阻碍,车辆底盘与减速带之间形成狭窄空间,加之车辆移动形成挤压剪切力,发生了颅骨崩解,脑组织外溢,形成绝对致命伤,导致死亡发生。
我起初还奇怪,为什么先到遥远的湖北十堰鉴定,后到本省西安。ChatGPT 说十堰就在白河附近,我百度地图看下,才发现,原来十堰比西安近很多,白河到十堰95km,到西安得350km.
第二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荒唐地可笑。第一次车祸明明说是撞倒并碾压,它说是“撞击磕碰损伤”“尚不致辗轧损伤形成”,难道它不知道发生碾压?再说了,即便一压没啥事,难道鉴定能区分得开一压和二压,从而分辨出一压没啥事、压伤因二压?单纯尸检是不可能的,唯一可行是查前车轮胎,但时隔一年多,还能查清吗,曾经查过吗?
第二次鉴定最荒唐的,是减速带前绝对致命伤开放性颅脑损伤尚未形成,就绝对化地认定减速带前人没死。且不考虑开颅是不是确定非一或二次碾压所致,姑且认为就是如鉴定所言减速带开颅。被害人经过一次撞和压、二次压和5.9公里拖挂,形成的胸部闭合性损伤难道就能绝对不致命?我查询了些小车在车底拖挂人员案例,超过1公里的,基本都死了。著名的张金柱案倒是例外,1.5公里重伤残疾幸存。所以,疑问就是,陕西智弘,凭什么能确定减速带前人活着?如果减速带前人已死,管你再有什么绝对致命伤,死人绝对不能再死。
所以,有理由怀疑,第二次鉴定意见,是有问题的。据此来认定后车司机肖维在减速带处故意杀人,这其实是有疑问的。
刑事司法讲求有利被告原则,如果死者既可能在减速带前死亡,也可能在减速带处才死,无法证明到底死于何时,就应该按照有利被告原则,认定在减速带前已经死亡。所以,鉴定机构,必须得拿出过硬证据,证明薛焕荣确实在减速带前是活着的。
★ 必须要证明肖维外4人认同继续开车才是故意杀人
假如肖维别克车没有在减速带处卡住,肖维一行全程未发现车底有人,薛焕荣在路上自己掉落或一直挂车底,那么肖维5人将都不会有故意杀人罪。假如辕门小学减速带处没有监控记录下它们发现车底有人的过程,那么它们只要咬死不承认曾经发现车底有人,那么它们也不会犯故意杀人罪。最终,减速带+监控+完美配合检方的二次鉴定意见书,最终坐实了肖维的故意杀人罪。
但检方认为薛东旭、刘涛、赵勋波、屈顺利,均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恐怕得必须证明薛刘赵屈4人,都指挥或共同决定减速带处发现有人后仍旧继续开车,至少也得肖维问开车吗,某人嗯下,这才能认为他是共同犯罪故意杀人。如果肖维继续开车时坐在车里啥也没表示,岂能认为是故意杀人?如果这算故意杀人,那公交司机明知车底有人仍继续开车,全车乘客不管有没同意司机继续开车,都要变成故意杀人犯?如果在杀人现场近距离围观,因为没有阻止杀人,是否就算故意杀人?还有在过减速带前已经下车的薛东旭,它都下车了,不可能再指挥司机开车,岂能说是故意杀人还是主犯,就是因为它在不知车底有人情况下要求肇事逃逸?这充其量也只是故意肇事逃逸,与故意杀人相差太远了吧。
★ 相关
- 晚上非高速公路车祸撞人后应必须立即就地停车而不能拐入非机动车道停车吗?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089155439032267343
- 车底拖挂人开车一定能感觉到吗?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089535318449975961
2026-10-05 10:21:42 XUEXX.COM IP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