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8

媒体杀人之1997年民警张金柱醉驾死刑冤案

媒体杀人之1997年民警张金柱醉驾死刑冤案

26.9.9 我看完电视剧《重器》,对我影响挺大,让我认识到,公检法即便主观上不想制造冤案,但在上级压力、舆论影响下其实有大量的冤案。冤案不只是你没杀人说你杀人,那只是极罕见个案,更多千百倍、仍一直源源不断大量发生的,是大众觉得你是什么就是什么、大众觉得你不是什么你就不是什么,事实与真相根本不如舆论有力量。
26.10.5 我一周写完了万字文《陕西薛焕荣被拖行5.9公里致死案 后车至多司机肖维故意杀人 前车刘仁祥至少交通肇事罪 10037字 xuexx.com/archives/1944》,写作过程中,了解到张金柱案。原本只是想往薛案文中加点料,结果越扒越多,妥妥大冤案,无可奈何,10.6-16 十天又攒出此万字文。

★ 张金柱案基本情况

张金柱,1947.6.26-1998.2.26,生于河南荥阳,大专,父为公安,儿女军官。1963年参军,1971年与郑州市西郊国棉六厂纺织女工结婚,1975年转业,先在郑州市二七区委给领导当司机,1978年到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1984年提二七分局副局长,后来当二七分局局长。工作为了破案经常不回家,最长48天没回过家,尽管家就在同一个城市还不远。1995年4月初调到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当政委,几个月后1995年8.4 因为阻挠记者采访事件,局长于平均政委张金柱等4人被免职,尽管张金柱当时并不在场,据信,这一事件中张金柱是受冤枉的,且由此得罪了央视。

1997年8月24日21时40分,郑州市50岁民警张金柱,于酒店参加宴会后,酒后驾驶白色丰田佳美,关着窗开着音响空调,在郑州金水路与经一路交叉口,于金水路北侧由西向东逆行。从焦点访谈画面、从现在地图看,这里当时是无红绿灯的丁字路口,经一路在北,金水路两侧在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间有栏杆分隔但在路口处两侧都有豁口,不过如今路中间有封闭栏杆禁止横穿。苏东海父子由南向北横过金水路,在奶奶家饭后回经一路的住处(也有说法称苏东海是与导致他不久前离婚的第三者夏某去约会,苏骑车带着夏),他们应该是沿金水路向东到达丁字路口后左转弯,苏东海右前、苏磊左后两车前后轮相挨,父子过了中线苏东海车快到慢行道时,光看了右边,未留意左边,被张金柱逆行车撞到。张金柱将横穿马路骑自行车的11岁苏磊撞飞肝脏破裂(8.25上午不治身亡),苏磊身体撞击汽车前挡风玻璃,头部将玻璃上端铁框撞弯,玻璃被撞凹陷,未发现车轮碾轧伤;孩子的父亲中州宾馆厨师苏东海和两人骑的自行车,被卷在车下左侧拖着狂奔,留下一条1500米的血路。张金柱被截停,被截停者打了一耳光骂他是畜牲,张说,犯了法也不应该挨打。被告知车底有人后张让赶快救人。
肇事者参加战友聚会喝酒,下楼都需要搀扶但驾车前却无人劝阻,案发后无人作证。苏东海左耳外轮脱落,双脚肌腱断裂,左锁骨折断,左边的肋骨断了6根,恢复之后的左手也无法继续掂勺。还在金水路上的中州宾馆上班,但不再掌勺做饭,而是看自行车。苏东海重伤九级非严重残疾。

1997年8月25日,事发第二天,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1997年10月更名为《大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事件最早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怀着满腔义愤猛追》,配发评论《愤怒之余的欣慰》。
1997年8月26日,大河报 《千夫怒指肇事者 此人身份待核实——对“8•24”恶性交通肇事逃逸事件的追踪之一》:“开车人的身份已通过有关渠道获悉,但有待负责部门的进一步核实”。
1997年8月26日23时50分左右,张金柱在医院被郑州市公安局派出的警察带走并刑拘。
1997年8月27日,大河报《肇事者身份和案情已经查清 张金桂昨晚被依法刑事拘留——对“8·24”恶性交通肇事逃逸事件的追踪之二》,配发评论《再呼公安万岁》
1997年8月28日,大河报《张金柱被依法逮捕——对“8·24”恶性交通肇事逃逸事件的追踪之三》
1997年10月13日,《焦点访谈》播出《逃不掉的罪责》(bilibili.com/video/BV1J),把案件推向全国性舆论关注

1997年11月11日,郑州警方又组织由省、市两级公、检、法10位法医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对苏磊进行尸体法医学检验,最终认定“交通事故工具撞击左前侧致人体坠落于地面引起肝脏破裂终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从而否定了原交警部门认定的“颅脑损伤死亡”结论。
1997年12月3日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郑州市民奔走相告,法庭外还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过程,近万名市民聚集收听。《大河报》派了6个记者,去现场录音,大概用了五六个版面,未加删减报道了审判过程。《万众瞩目 法庭内外人山人海 唇枪舌剑 控辩双方辩论激烈》

张金柱审判时法院外人群

1998年1月1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金柱死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张不服提起上诉。判决书:张金柱为逃避罪责,又不顾另一被害人死活,在汽车拖卡着被害人的情况下继续行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且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1998年1月13日,大河报副总编马云龙以他和江华的个人名义,给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乃至省里的各级发1.12下午写的内参,对死刑判决提出质疑,认为这个判决证据不足,引用的法律条文不对。
张金柱的两位辩护律师发表公开信《张金柱罪不当诛—关于张金柱案件的紧急报告》:张金柱已经超过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变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了公安队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成了人们对政法干警发泄不满的对象。张金柱案件,不能因为张金柱是民警就放纵他,更不能因为他是民警就加重处罚。张金柱案件对故意伤害罪的认定纯属客观归罪。
新华社河南分社也发了个内参《张金柱罪不容赦、罪不当诛》对死刑判决提出了疑问。当地最大的报社和新华社都对这个死刑提出疑义,这使张金柱的死刑推迟了些。

1998年1月17日,首都法学、刑法界专家、学者十数人对张金柱一案进行了论证《关于张金柱一案的专家论证意见书》
考虑到被告人在被截住后,当被告知车下有人时,立即呼喊“赶快救人”的举动,再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和有关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不明知车下有人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退一步讲,即使本案认定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是充分的,判处死刑亦显过重。按照新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只有在“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况下,才可以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幅度内酌定刑罚。对照本案,就手段而言,如果确能证明被告人明知车下有人仍继续逃逸,当然可以说是“特别残忍”,但问题是目前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这一点。特别需要提出的是,本案就后果而言,虽然致被害人苏东海重伤,但还没有达到“严重残疾”的程度,因为从鉴定结论看,被害人苏东海的伤残等级为9级,排在由重至轻的10级伤残等级中的倒数第二位(《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将伤残等级分为10级,级数越小,伤残程度越重),故最多也只能算一般伤残。一些参加过刑法修改的专家就此指出:从立法原意来讲,新刑法之所以要对故意伤害罪量刑的法定情节作如此严格的限制,主要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该罪的死刑。不同时具备“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这三个条件的,决不能判处死刑;即使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也不是非判处死刑不可,而是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中选择适用。
专家们注意到判决书中使用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字样,指出:本案的民愤固然很大,但对民愤,司法机关也应有一个理性的态度,不能因为民愤大就超越法律的规定来判刑。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6 级 刑法 234 条所称严重残疾;7-10 不属于严重残疾,不能适用十年以上加重条款】

1998年2月16日,河南省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在被处死前,张金柱说,我是被记者杀死的/我是栽在了记者的手上/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我是被媒体整死的。但到底张金柱死前说的什么,甚至有没说过类似的话,都无从考证。

1998年《三联生活周刊》第4期,高昱《谁能审判张金柱?——张金柱一案引发的法律思考》【重要文章,但至今需付费阅读,没法看到】

2001年第3期《时代文学》沉钟(邢军纪)《问“法”中原——张金柱案件启示录》:张金柱案存在明显量刑过重、司法受到舆论和权力干扰、故意伤害罪认定存在疑问等问题。t.cn/AXlLRGUT
2002年作家邢军纪/沉钟出版了《第一种危险——张金柱恶性交通肇事案真相调查》:张金柱的死刑在法律上存在严重问题,新闻舆论和政治权力共同改变了案件的司法走向。 s.bailushuyuan.org/nove。
邢军纪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艺术学院的一个作家,他到解放军艺术学院以前是河南炮校(现在叫防空兵学院)的一个人,张金柱的女婿、儿子都在炮院,跟邢军纪以前都是很好的朋友

★ 张金柱死刑案是冤案吗?

张金柱案死刑判决是确凿无疑大大的冤案。判决故意伤害罪本就不对,而按故意伤害罪判处级别最高的死刑同样不对。

张金柱案最大争议,就是张金柱到底是不是明知车底有人?检方觉得它不可能完全不知道车底有人、认为它明知车底有人,所以认定它明知车底有人,所以为故意伤害,按故意伤害罪判处并执行了死刑。这其中只有推理没有直接证据,更谈不上证据确实与充分。按检察官说法,“开过车的人都知道,车底盘即便挂个铁丝,也都应该觉得不对,不要说是两辆自行车和一个活人。”,总之就是我觉得你应当明知,所以你就明知。有一些案例中,当事人身上扎有缝衣针,几十年都没有发现,最后做影像检查才发现,那能不能说,人身上随便有点东西就应该觉得不对,不要说是体内有根针了,一定是他们都明知有针,在故意骗人说不知道。

认为张金柱明知车底有人的证据,撞人后继续驾车、转弯并经过桥梁和路口还能在拦截下停车,路上群众呼喊并伸手示意停车,车底苏东海拍打车门,张金柱有三十多年开车经历驾驶经验丰富、在部队当汽车修理工对机械性能超出一般人的了解。但所有这一切,都无法排除张金柱醉酒后神志不清叠加汽车关窗开着音响空调,就是不知车底有人的可能性。基于刑事犯罪疑罪从无原则,只能认为张金柱不知车底有人。 张金柱不知车底有人的证据:张被拦截下车后,被告知车底有人后,立即呼喊赶快救人。

退一步讲,即便张金柱应当明知车底有人所以明知车底有人,认定张金柱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是充分的,判处死刑也是不当的。刑法第234条规定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的对象苏东海虽受重伤但最终并不属于严重残疾,依法不能判处死刑、只能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苏东海的伤残等级为9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6 级为刑法234 条所称严重残疾,7-10 不属于严重残疾。

张金柱为什么被判死刑?媒体报道引起广大民愤,领导批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此其一。90年代中期,全国民警违法犯罪现象越来越多,当时中央正在全国整顿警风警纪,而张金柱案恰恰出现在这个节骨眼上,撞到枪口上被抓了典型,甚至引起最高领导层的重视,此其二。所以,张案的判决逻辑:记者煽动-引发众怒-领导指示-权力介入-影响法官-判处死刑。公安厅厅长告诉大河报副总编马云龙 ,在法院判决以前已经有四个中央领导作出批示了,这四个领导里面最大的一个批的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其他两个批示的是“同意”,第四个人是当时的中央政法委书记任建新,任建新的批示马云龙看了原文,十个字:“同意。只此一案,下不为例”。也就是说,单从法律角度,以事实出发,张金柱是不该判死刑的,但媒体影响、权力介入、政治考虑,导致了死刑。

张金柱啊张金柱,为人比较惨,一生两受冤。1995年被冤枉丢掉了工作,1997年遭冤案直接丢掉了命。

张金柱98年的一审死刑判决书中,明晃晃地写着“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这种说法有着原始社会中荒唐的可笑,法律不看事实而判案,而看民愤来断案。这是什么原始社会才会有的法庭?也难怪,会出现低级错误,把9级非严重残疾说成是严重残疾。

★ 央视焦点访谈在张案中的恶劣表现及影响

可以说,在张金柱冤案中,焦点访谈有极恶劣的影响。

1997年10月13日,《焦点访谈》播出《逃不掉的罪责》(bilibili.com/video/BV1J)。在开头,主持人方宏说:“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对着在场的很多人,张金柱愤愤不平地说,我15岁当兵工作了30多年, 现在为了这么点小事,你们就把我搞成了这个样子。那么在张金柱嘴里的小事到底是什么事情呢?”出镜记者再军:“今年8.24晚上9点钟左右,这一对父子,沿着郑州市金水路,由西向东骑行,到达经一路向左转弯的时候。”
《再军:我跟警察打交道 2004年07月06日 15:00 discovery.cctv.com/news》: 作为这期节目的采编者,在片中,我采访了大量的目击者以及幸存的被害人苏东海,当然还有张金柱本人。……从张金柱的履历表中我们看到,他曾在部队里当过修理汽车的技工,这不仅能够证明他有很好的驾驶技术,而且,对机械性能也有超出一般人的了解。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证明了他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撞了人。……我那期节目的搭档是一位资深记者,叫杨明泽。……经过争取,我们在郑州看守所见到了他。见面之后,张金柱装聋作哑一言不发,借故自己身体不好,怀里抱着氧气袋,鼻子里插着氧气管,一副可怜兮兮的样子。……张金柱却一直摇头,没有说话。等我们收拾好采访设备,即将无功而返时,他嘴里嘟囔了几句话,他说,这点小事就把我搞成了这个样子,我当了这么多年的警察,应该给我一机会。这番话后来被《焦点访谈》主持人方宏进用在《逃不掉的罪责》这期节目的结尾,引起全国人民更大的愤怒。……如果媒体干预司法首先是法制的不完备,其责任不在媒体本身。媒体的职责是披露真相,换句话说,媒体只对真相负责。


焦点访谈中短袖张金柱

焦点访谈对张金柱的第一个重大指控,就是节目一开头主持人就以口播形式说,“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对着在场的很多人,张金柱愤愤不平地说,我15岁当兵工作了30多年, 现在为了这么点小事,你们就把我搞成了这个样子。” 节目的采编者再军近7年后声称,“等我们收拾好采访设备,即将无功而返时,他嘴里嘟囔了几句话,他说,这点小事就把我搞成了这个样子,我当了这么多年的警察,应该给我一机会。这番话后来被《焦点访谈》主持人方宏进用在《逃不掉的罪责》这期节目的结尾,引起全国人民更大的愤怒。”。但是,邢军纪《第一种危险——张金柱恶性交通肇事案真相调查》书中说,律师向张金柱求证,张金柱回答:“我没有在任何场合,对任何人,在任何时候说过这句话!”,张金柱身边的军医也证明,在采访过程中,张金柱自始至终插着氧气管,没有说一句话。《焦点访谈》作为一档知名视频节目,“这么点小事”,这种对受访人极端不利、会造成全民公愤、导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话语,居然只有主播自己口述,毫无当事人任何音视频为证,就堂而皇之地敢播出来,真是胆大包天,这不是瑕疵,简直是犯罪,致人死地的故意杀人,毫无职业道德和新闻伦理的无耻行径!谁知道你们是不是胡编乱造谣抹黑?毕竟空口白话你的节目你想怎么说就怎么说。甚至于,焦点访谈节目中,压根没有它们自己实拍的张金柱任何画面,只有8.26张刚被捕时穿着短袖时没说任何一句话的10秒视频,而焦点访谈采访时已经天气转凉。据说张金柱在记者采访期间,全程只说了句”俺不说,俺见了记者就哆嗦。“ 退一步讲,即便邢军纪书有立场问题不可信,张金柱真说了什么,亲历者再军说的是它们临走时张嘟囔了几句话,而到了主播方宏嘴里,成了“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对着在场的很多人,张金柱愤愤不平地说”,用记者再军的话也足够能证明主播文宏是在造谣,按方宏的意思,是张金柱接受采访时,当着很多人,气愤地说出了“这么点小事”,而按亲历者再军所言,张金柱压根没接受采访,只是临了低声抱怨了句而已,怎么就变成采访时对着很多人怒说,观众不都得以为张金柱是在镜头前侃侃而谈说出“这点小事”,真要这样生动有节目效果,节目岂能没有自己实拍的任何张金柱视频,用地着主持人转述?主播方宏能对记者采访内容添油加醋完全变味,那记者再军难道就不会、不敢也添油加醋吗?事实是不是张金柱只是小声嘟囔了下,现场人基本压根听不清,再军最后完全自己脑补出的“这点小事”?我期待焦点访谈节目组,拿出97年的录音,来狠狠地打我脸。总而言之,焦点访谈没有证据就说张金柱这么说过,非常下作非常恶劣,对张金柱之死起了重要作用,让我对90年代如日中天被大众视为焦青天的焦点访谈,有了重新认识,它不过如此,亦如其它的媒体。


肇事车挡风玻璃

焦点访谈该期节目的另一个重大错误,《焦点访谈》播出了张金柱肇事佳美汽车撞人后碎成蛛网状挡风玻璃影像,其中民警说还说碎成这样驾驶员应该知道。以此证明张金柱自称没有察觉车祸为假,因为眼见确实碎地太明显了。可张金柱死后才揭晓,玻璃是在车被截停后武警打碎的,撞人时玻璃只被撞飞的苏磊碰凹陷、并没有碎成蛛网。从逻辑上就不可能碎成蛛网后张金柱仍驾驶1.5公里,因为这样看不见路怎么能驾驶1.5km,但大众与媒体们却只用蛛网玻璃证明张金柱不可能没察觉车祸,根本不顾蛛网玻璃下人不可能驾驶1.5km,这种巨大逻辑矛盾就是被媒体们给华丽丽地无视了。再军自己就声称,“如果媒体干预司法首先是法制的不完备,其责任不在媒体本身。媒体的职责是披露真相,换句话说,媒体只对真相负责。”,可事实上,它们自己根本就没它们说的那么在乎真相,只在乎张金柱有没被打倒。媒体们用谣言谎言激起民愤,领导批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那这种媒体干预司法,还能说媒体没有责任?你连自己的报道真相的职责都做不好,甚至还有极大可能自己捏造事实编造新闻,简直就是无法无天无耻之极。

张金柱95年阻挠记者采访被免职事件,其中就有央视记者。大河报副总编马云龙声称,当时的央视记者就是焦点访谈的,也是央视不依不饶要求把张金柱给撤职了。所以焦点访谈与张金柱压根就是有过节的老熟人,说不定就是故意做节目说假话来整死张金柱。

我的认知中,每临大事总伴随大量谣言。焦点访谈因为我们能找到当时节目视频,能够证实它们的两处重大错误。当时诸如大河报的纸媒们,造谣传谣当是也不少,只是大河报报道我现在只能网上找到看不清正文文字的报纸图片和零星原文,也就无从分析它们了。不过有一点很显然,97.8.24车祸,10.13播出的焦点访谈,央视记者和当地民警仍旧认为是车祸把挡风玻璃碎成蛛网状,说明大河报显然也没能纠正错误揭示真相,很可能这个谣言它就是始作俑者,呵呵。甚至于更可怕的是,2009年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张金柱案:争议仍在继续》报道中,到2009年7月27日,接受采访的当年苏东海律师、已是河南律协会长的王京宝,仍旧在传谣,仍旧完全没意识到自己有低级逻辑错误地说“张金柱的车挡风玻璃当时已经被撞得看不见路了,如果脑子不清醒的话,驾驶这辆车都是很困难的,但他还能继续开车狂奔,跑了1500米,还知道去拐弯,最后还是被两个武警强行拦下”太搞笑,它自己都说挡风玻璃被撞得看不见路了,那脑子清醒就能通过撞得看不见路的挡风下班看见路了?太荒唐。

虽然当年报道难寻觅,不过我已发现马云龙此人蔫坏,明明早知道肇事者是张金柱、对张也熟悉,偏偏报道不说,主观故意制造冲突对立扩大报道效果制造轰动效应,用现在的说法,选择了流量最大的打法,大河报也确实通过张案获得巨大利益,持续报道张案四个月,发行量增长了约3倍,8万到了24万,堪称 张金柱跌倒 大河报吃饱;明明肇事车是佳美,报道说皇冠,到了13年还是说皇冠,说明它这个媒体人对真相就没有洁癖,而对流量更在意;明明自己跟新华社一样都是第二天才发的内参,非强调自己一审判决当天下午就写了,写了没发你说个Der呀,难道新华社第二天发就一定是第二天才写的吗,有点招笑,为自己促成张死推卸责任无所不用其极抓住一切机会。

★ 张案中的谣言

我常说人类由谣言组织历史由谣言塑造,那我们就来看看张金柱案中有哪些谣言。

马云龙多年中一直声称,拦车8人中的一人声称事发时副驾有白衣人下车离开,但第二次出庭时,他翻供说没有看清楚,随后拒绝一切媒体采访;有人说,白衣人是一名高官,不愿出庭作证。
但搞笑的是,事发第三天、大河报的第二篇报道《千夫怒指肇事者此人身份待核实——对“8·24”恶性交通肇事逃逸事件的追踪之一》,马云龙的报纸原文就明确写着车上只有一个人。车上到底有没白衣人不好说,但最起码,现场亲历者,有的明确说只有一人,说有白衣人的唯一人后来还否认,马云龙就认定存在白衣人,并把没有揪出这个高官当成多年的心病。从逻辑推理来看,当时愤怒的拦截群众甚至武警多人,甚至敢打张金柱一巴掌、把前挡风玻璃打碎,真有白衣人,怎么可能跑地掉,毕竟,现场看来,副驾人很可能是共谋肇事逃逸甚至拖挂的共同犯罪者,就像陕西白河薛焕荣被拖挂5.9公里案,同车5人都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原文:“记者一直期待着的现场第一目击人,终于在昨天下午7时许,和记者取得了联系。这位开工具车的司机详细地述说了8月24日晚那让人愤怒的一幕。当时这位司机拉着3位同事正行驶在顺河路口,突然看见了白色皇冠车一路狂奔着、冒着火花而来,车下,有一个人和自行车。他们立即加速追了上去,在加油站门口,这位司机将车横在皇冠车面前,迫使他停车。几乎同时,一辆五十铃客货车、几辆“面的”车也停在车旁,他们4人和客货车下来的3位武警军官向皇冠车冲来。车上只有一个人。车门被拉开后,一个武警军官忍不住愤怒,一个耳光打向开车人。军官愤怒地斥骂:“你这个畜生!”开车人被拉下车的第一句话是:“咋了呀?再犯法也不能打我呀!”s.bailushuyuan.org/nove”

张金柱开的肇事者是比较贵的丰田佳美,被大河报第一篇报道的标题就造谣成了更贵更知名的丰田皇冠,15年后大河报副总编还在继续传谣皇冠。以此加深了人们张金柱开豪车肇事的刻板印象。
受害者苏东海伤残等级为9级,属于较轻级别,被造谣成了严重残疾,甚至不加掩饰公然写入判决书“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事实上1-6级才属于严重残疾。导致了张金柱量刑达到死刑。
武警在截停肇事车后把挡风玻璃打碎成蛛网状,被造谣成在撞人时破碎成蛛网状。用谣言证明张金柱肇事时是清醒知道撞人且车底有人的。
张金柱压根拒绝接受焦点访谈的采访,被造谣成接受央视记者采访的时候,对着在场的很多人,说撞人一死一伤是小事。以此表明张金柱视人命如如草芥是天生大恶人必须该死刑严惩。
张金柱当时早已被免职两年,但被造谣成公安分局局长、政委。有的地方报道说是原分局政委,显然会被人误以为只是因为这次车祸免职了。以此表明肇事者是权贵高官残害百姓理应处死。
没有碾压伤的苏磊,被造谣为张金柱撞人后故意碾压,显然想把张金柱说成是故意杀人。
还有所谓受害人家属、记者乃至目击者遭到威胁,这些都淹没于历史,难辨真伪,不排除是谣言。总之种种传言,都是把张金柱塑造成黑恶势力就想要把张打死。
事实上,可以想象,当年当时,必定还有大量谣言充斥于社会,只是时过境迁,已经难以考证。比如说有人提出支付100万元私了。

★ 记者媒体舆论杀人

马云龙事后坚决不承认新闻杀人,说张金柱是被中国非法治体制杀死的,称张金柱被判死刑,是当时的一种政治需要。还一再以自己在死刑判决当天下午就写内参反对死刑来辩解。
事件的另一个媒体当事人再军则是说,如果媒体干预司法首先是法制的不完备,其责任不在媒体本身。

马再二人作为媒体人,都不认为是媒体杀人,而是中国的法治有问题。张金柱为什么被杀?与它的犯罪事实无关,而是领导批示、当时整顿警风警纪的政治需要,但这一切,归根到底,是因为媒体所激起的民愤民意。说媒体杀人,并不为过,毕竟你扣动的扳机,不能说张的车祸扣动了扳机,因为张罪不至死,是民愤让张必须死,而民愤由媒体的大量不实报道引发。最起码,媒体没能恪守揭示真相的底线,连挡风玻璃是怎么碎地,事发12年人后原告律师还居然在说是撞车所致。

★ 张案幕后

车祸发生时,与苏家父子在一起的还有另一个夏姓女,也正是她作为第三者,导致了苏东海1997.6.13离婚,不到两月后8.24车祸事发,苏磊在事发时曾说“阿姨救救我”,可能其实就是指夏某。法院判决赔偿苏东海7万、苏磊母亲张菊花2.5万,分开赔偿且差距巨大,可印证当时两人已离婚且孩子归父亲苏东海。但判给张菊花的2.5万,被苏家拿了不还,法院让她自己解决,说她可以起诉。总之,苏东海,在车祸中是个受害人,但在生活中,是个出轨还侵占前妻财产的实锤大渣男。

有传言称,张金柱95年被被免职,就是因为得罪了1997年案发、2000年因诈骗3亿元被判死缓的大金融诈骗分子任成建,任买通了一批新闻记者去张金柱单位找事,以报复局长于平均和政委张金柱一到任就调查处理了与任成建勾结的分局调查治安科长程彪,张金柱的手下把记者们扣了,以后省里市里怕得罪记者就来个苦肉计,把张金柱几个人弄成个待业。张金柱们不服气,到处反映情况,省里市里也害怕。张撞人车祸前两个多月的97.6.6《南方周末》登了一大篇文章《不信东风唤不回:郑州四干警蒙平反记——奇案一桩,发人深思》,揭露了记者们受腐化分子指使陷害公安干警的经过,据说那帮记者恨得咬牙,说一定要把《南方周末》和张金柱搞倒。

张金柱是个坏警察吗?由它做民警违法犯罪的典型能成吗?首先,张在1995年被免去分局政委,本身就一定程度是受冤枉的,张都不在现场没去指挥,怎么算责任也不大。最大的可能违法乱纪的事,是开着一辆别人的价值几十万丰田佳美,还伪造行驶证,车主是不明身份的荆旭峰,其中是否真的违法乱纪,至今没人能揭示出来。而焦点访谈中张金柱让人愤怒的“这点小事”说法,毫无证据他曾说过,很可能是焦点访谈造谣抹黑。从道理上讲,媒体大肆报道关于张金柱,张要真还有什么违法犯罪的事,岂能没早被揭发?张金柱老婆孩子,都说张为了工作破案,经常整月整月不回家;张调任政委后,很快就与局长处理了分局坏警察程彪。有可能,张金柱,在车祸前的形象,不仅不是坏警察,反而是兢兢业业几十年一心为民好警察。可最终,一次醉驾肇事一死一伤,不仅没能因警察身份减罪,反倒因为警察身份导致了死刑。

如果醉驾张金柱真的完全不知道撞人更不知车底有人,在法律上说,张其实连肇事逃逸都算不上,更不用说故意伤害或杀人,倒是最高可判死刑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算地上。只是最终一死一重伤,判死刑难度很大。比如著名的2019年谭明明醉驾玛莎拉蒂致2死1重伤案,谭明明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蚌埠闹市醉驾致6死案,蚌埠中院一审、安徽高院二审全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运死刑,最高法复核量刑认为不当发回重审,安徽高院改判无期徒刑,改判理由包括间接故意犯罪、投案自首及亲属代为赔偿部分丧葬费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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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报马云龙经历的2000年洛阳东都商厦特大火灾致309死事故报道:地下二层着火,夹杂着毒气的浓烟直冲最高一层,一下子把6楼歌舞厅的人全部击倒,窒息死掉的309个人,都像睡着了一样,身上一尘不染。最悲惨的细节是这样的:当记者找到一个熟悉的军队里的朋友,穿着军装混到现场时,感觉像“走在夏天的庄稼地,满耳听到蝈蝈在叫”——死者的手机、BP机都在叫,整个一片都在响,但没有人去接、没有人管。他们的家人都不知道他们的死活,拼命打电话,但没有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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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5

陕西薛焕荣被拖行5.9公里致死案 后车至多司机肖维故意杀人 前车刘仁祥至少交通肇事罪

 陕西薛焕荣被拖行5.9公里致死案 后车至多司机肖维故意杀人 前车刘仁祥至少交通肇事罪

我觉得后车至多司机肖维故意杀人罪 前车司机刘仁祥至少交通肇事罪
2024.4.29 20:40 雨夜,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进城公路,第一车丰田司机刘仁祥把机动车道上前方同向打伞步行的薛焕荣,撞倒并碾压的8秒后,刘仁祥正靠边停车时,第二车别克醉驾司机肖维碾压并拖挂薛焕荣,从进白河县城到出城5.9公里,直到车卡在城外辕门小学(已停办,百度地图叫园门小学)门前减速带处,发现车底有人,开车冲过减速带时人掉落。前车撞并碾必然只能定性为意外,但错误操作靠边停车而非按交规立即停车导致了二次事故;后车碾压是刘仁祥错误停车造成的不可避免意外,车拖人5.9公里看着听着想着都极其恐怖,但客观上为不知情所致而非故意为之,后车的重大犯罪不是醉驾超速时出了碾压与拖挂事故,而是肇事逃逸和明知拖挂后仍开车。
减速带处无法通过时,后车人第一次知道车底有人。这时这里,陕西省交控集团白泉分公司白河路产养护管理中心(简称白河管理所)主任薛东旭已经离车,员工肖维自行决定开车加油冲过减速带。做第二次尸检的陕西智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说是这一绝对致命操作才最终致死。而其它人都非常不能够采用故意杀人罪名。在减速带前,白河管理所团伙只知道碾压人,而车底卷入人则完全无人知晓,撞人后卷入车底本就是小概率事件,正常人不可能往这想。
这个案件怕又要成张金柱式冤案。最大的槽点,薛焕荣死亡一年四月后的第二次尸检,在死者遭遇一撞二压几公里拖,竟然还能清楚明辨,所有这一切都没能导致死亡,还得最后经过减速带那一下被认定绝对致命的开颅才最终致死。这样恰能名正言顺合法地,判决在减速带处明确发现车底有人后,决定开车的人为故意杀人。
第二车人员免单:白河管理所主任薛东旭、副主任赵勋波、隧道站长刘涛、专职消防队长屈顺利、职工肖维。

★ 减速带处才知车底有人

有人说开车的一定能感觉到车底人,我不谈能不能感觉到,毕竟所有汽车拖挂人案例中,司机说没感觉到你也都能说它们说谎。关键是,作为只有口供的司机肖维说 好像是个人、薛东旭主任说 不要停赶快走,这种对肖薛很不利、能判刑、无实证口供都能当证据,你觉得5人对话中要猜想或认定车底有人,口供中能没体现出来?我想绝无可能,车上责任小的赵勋波和屈顺利会竹筒倒豆子一五一十全说出来。
车上人在减速带前知不知道车底有人,不能凭感觉,必须看证据,尤其是这种讲求疑罪从无、有利被告的刑事犯罪。事实上,现有证据恰恰证明它们确实之前不知有人。新闻明确说,在别克车被卡滞在园门小学减速带处时,“刘某、屈某利先后下车,发现车底有只脚,刘某遂探身车内告知薛某旭等未下车人员车底下有个人。”“肖某欲下车查看时,刘某再次告知肖某‘不用下车看,确实有个人’”。如果车内人真的早知车底人,为什么刘某还要告知车内人车底有人?为什么肖维还想下车查看但被刘某以确实有人制止就不看了?除非它们串通起来在监控下表演(此处有爆光的监控视频),但这太不可能了吧?除非它们职业是演员,有表演的高度自觉性。
起诉书记录,“肖某驾车前行约2公里后,于2024年4月29日20时45分许在白河县中医院后门处停车,下车后通过电话联系谢某明等四名同事‘顶包’未果。其间,薛某旭与屈某利调换座位,薛某旭换至后排中间、屈某利换至副驾驶位”。薛焕荣的妹妹薛焕莉说“我们在警方提供的监控里看到,肖某曾在白河县中医院旁道路上短暂停留。”也就是说,监控记录了司机肖维中途停车经过。如果肖维真的明知车底异常,它在中途下车后,怎么可能不观察车底而不被监控拍到?起诉书未记录它看,说明它就是没看。
还有证据可以证明它们之前不知车底人。肖维别克车,当晚至少两次改变目的地。原本它们吃饭喝酒搓麻后,要进城前往白河县城KTV娱乐,途中薛东旭提议联系单位司机来开车,肖维回应“不会有事”继续开车。因为碾压薛焕荣,导致它们改变行程,不去KTV,但仍旧进城,在白河县中医院门口短暂停车,打电话找人顶包,但是顶包未果。便要回城外单位串供,返程于辕门小学门前减速带处车卡住,发现有人,又联系顶包者,再次改变行程,似乎二进城,与顶包者会合,肖维、刘涛和终于找到的顶包者柴某淳三人开肇事车,先到了第一现场龙腾之星门前,又到了第二现场辕门小学门口,接受交警调查,顶包被识破。如果它们早知车底有人,就不会因在减速带处发现有人而改变行程,出城变进城。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旭、肖某、刘某、赵某波、屈某利共同饮酒后,明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仍乘坐肖某驾驶的机动车,行驶在高速引线至城区的双向行驶主干道;明知发生碾轧他人的交通事故,未报警救助,在薛某旭指使下径直驾车离开现场,放任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致被害人被卷入车底拖行5.9公里;车辆被阻于减速带处,明知车底有人,薛某旭径自下车前行,肖某驾车载其余三人强行越过减速带驶离,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薛某旭、肖某被认定为主犯,刘某、赵某波、屈某利为从犯。
从检察院公诉原文也可知,直到减速带卡住车,才成为明知车底有人。很多老司机们就是不相信车底有人没感觉,但我要说,哪怕退一万步讲,即便国企5人小团伙确实早感觉车底有人,它们就是一直撒谎说不知道,也得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就只能认为不知道,最不济至少也得有口供,光有口供定罪本就是冤案的重要成因,口供都没,天理何在?目前看,丝毫证据也没,只有大家自己说我感觉它们有感觉,所以至少疑罪从无也得说:它们就是不知情。
有人说,肖维等5人,在法律上应当明知车底有人,也就认定它们明知车底有人。我觉得对于重大的故意杀人罪,必须要慎重,绝不应当仅凭应当明知而纯主观推断就认定事实,必须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单纯口供我觉得都有点单薄。1997年的媒体杀人、舆论杀人的典型,著名的张金柱冤案,最终能判死刑,就是因为检方认为张金柱应当明知车底有人,所以认定它主观明知,所以以故意伤害罪判了张金柱死刑。为什么我说它是冤案,因为哪怕就算应当明知所以明知,故意伤害的对象苏东海虽受重伤但最终并不属于严重残疾,依法不能判处死刑、只能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4条规定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了近30年,检方没有再以应当明知当证据证明明知,这是因为社会的进步吗?我觉得也是因有如上面说的太多证据证明它们就是不知道,真上了如今的法庭会被辨方驳地体无完肤。
所以,我们首先可以确认一个事实:多重证据证实,在到减速带前,白河养护中心5人团伙不知车底有人。

★ 薛焕荣雨夜在有很宽非机动车道公路的机动车道上向前步行

截图证实薛焕荣就是在机动车道向前步行。
死者薛焕荣,晚上8点40雨夜打伞步行在视线应不好的机动车道前行,放着很宽非机动车道不走,死者本人有重大过错,给你遇上你也得老实认命自认倒霉。这不是受害者有罪论,这是客观事实,不能因为受害人死了就不承认她有过错。白河县交警两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都说死者无责任,这是荒唐可笑的。假设没有二次事故,司机刘仁祥招谁惹谁了,雨夜机动车道上撞到人,居然要全责?死者至少也得是次责!说是死者这是每天上下班道路,可离家近7公里却机动车道步行,很蹊跷,我千方百计也找不到解释。我们的记者同志啊,职责是揭露事实与真相,可无一人说明死者究竟到底为何非要走机动车道,是因为死者死了就必须为死者掩盖避讳吗?那你记者的良知呢?还说张金柱案,人们觉得张金柱说没有察觉车祸为假,因为挡风玻璃碎成珠网状几无视线,岂能没察觉,《焦点访谈》还播出了蛛网玻璃影像,其中民警说碎成这样不可能没察觉。可张金柱死后才揭晓,玻璃是在车被截停后武警打碎的,而且从逻辑上就不可能张金柱驾驶时碎成蛛网,因为这样看不见路怎么能驾驶1.5km,但大众与媒体们却只用蛛网玻璃证明张金柱不可能没察觉车祸,不顾蛛网玻璃下人不可能驾驶1.5km,这种巨大逻辑矛盾就是被媒体们给华丽丽地无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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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辆丰田车肇事者白河县职业教育中心教师刘某祥,完全合规驾驶,限速60km/h都没超速实际54,照样没能发现而撞并碾了薛焕荣,之后薛焕荣倒在机动车道,刘某祥停车到非机动车道的同时,在撞击8秒后,白河养护中心的第二辆车碾压并卷走死者——这也正是一撞司机刘某祥靠边停车后居然找不到被撞人的原因,因为人被后车带走了,刘某祥随后拨打了报警电话。走在机动车道的薛焕荣,未喝酒的刘某祥没能发现;躺到机动车道的薛焕荣,后车别克醉驾司机肖维,几乎绝无可能发现。
第二辆车肇事,哪怕是不超速不饮酒,其实也不可能避免碾压倒地伤者薛某,除非第一辆车能及时设警示标志。第二辆肇事汽车卷走薛焕荣,可以说是这事太过凑巧有如命中注定对所有人都是大劫。两辆车肇事撞人可以说都是无妄之灾,就因为死者雨夜机动车道打伞行走。第二车的最大错误、刑事杀人责任,不是撞人不是酒驾,而是在发现车底有人后,没有就此罢手、选择停车救助,而这个责任依法只应由司机一人承担,毕竟是它独自决定并实施。如果真有其它人指使或是众人商议决定,相信口供乃至新闻中也会体现出,肖维死到临头为了减责不大可能包庇它人。你是否好奇它们为什么不罢手而继续开?我猜想它们没发现有监控,如果没有监控记录,它们就能说谎声称从未发现车底有人。
舆情纷纷,除肇事司机肖维外若也被追究故意杀人罪,就只能说是我国在舆论下依法办案的惯例特色。难道是造成97年张金柱冤案中,判决书和上面批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还要发威?比起身份与立场,我更在乎事实与真相。我不希望我们国家因为这样那样原因,今天还能发生这种死刑冤案,尤其还是没杀人说成杀人的这种。
说是肖维超速酒驾,其实并未超多少,65.3km/h限速60。醉驾肖血液酒精含量80.83 mg/100ml,其实刚过80的醉驾临界线。碾压死者的根本原因不是超速或酒驾,而是死者一次被撞后,前车司机刘仁祥任由她孤零零地躺倒在雨夜视线不好机动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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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焕荣家人在案发现场祭拜。从图可看出,死者薛被一次撞击时路段,单侧有与机动车道约同宽的堪称很宽非机动车道,路边还有大概水渠上水泥板通道,该路段非城区闹市商业区。如此,死者晚上20:40天黑洞洞的雨夜走在公路,放着很宽的非机动车道不走,非要走在公路中间机动车道向前行,离家近7公里步行,不是穿越公路。各位难道不感觉这行为很反常吗,不像是步行回家!反正这种情况,谁开车遇到谁也很难不倒大霉。
2024.4.29 2040时白河县事发地一定在下雨,但难以查明到底是不是大雨,薛焕荣走机动车道,也可能仅仅是因为非机动车道上积水严重。只是没法证实或证伪,薛焕荣的妹妹薛焕莉抖音评论区有人说是大雨,但无法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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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焕荣被拖行5.9公里后的案发第二现场。此图证明上面祭拜现场就是第一车撞人现场。

★ 薛焕荣县城工作向进城方向步行不像下班回家

薛焕荣雨夜机动车道走向进城方向,到底是不是回家?这引发我强烈好奇,这个问题关系到薛女士究竟为什么要走在机动车道。薛家在哪我实在没法找到,甚至不清楚她家在白河县城还是城外,无论问豆包还是ChatGPT,搜百度还是谷歌、微博还是小红书。我抖音上问过她妹妹薛焕莉,诸如为什么走机动车道,是不是因水淹非机动车道,上班和家的位置,为什么经此步行回家,但她只说她们是山区,反问我你们那机动车道在居民小区都封起来了吗,没有正面回答我的问题,只说中院快开庭,说我可以去的、这样了解得更清楚直白。但薛老师上班学校我还真找出来了!因为新闻全部仅仅说她与妹妹薛焕莉工作在同一学校,所以找这个学校名还真有点难度。因为找地有点曲折,我简说下过程。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薛焕荣,姓名比较独特,结果只有6篇,很容易找到一个疑似相关的《陈广珍与甘厚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0-29 浏览次数20》,其中提到在2014年1月16日车祸后、3月13日出院、10月11日去世的李*,有妻子陈广珍及四子女分别为薛焕荣、薛焕琴、薛焕莉、薛*虎。那么能不能确定就就是白河事故的薛焕荣一家呢,尽管这就是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不能百分百保证!于是我百度白河陈广珍(注意:谷歌找不到),找到了微博博主 29晚上(weibo.com/u/3804714864),内容不多但有多篇长文,很容易确定,这就是薛焕荣的妹妹薛焕莉的微博,ID 29晚上 意为事发日期。由此可确定,白河民初字第00530号判决书,就是焕荣一家无疑,陈广珍为其母,薛焕琴为二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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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女教师车祸惨遭故意致死案(二)-尸检 26-02-02 23:23 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5262015760564342 》提到:​​2024年4月30日早上10:08,我接到白河县城关小学杨校长的电话,告知我,我姐可能出事了。
白河县另有白河县城关镇中心小学,与白河县城关小学名字相似,会不会两家搞混?查询到白河县城关小学校长确实姓杨为杨永林,白河县城关镇中心小学校长胡承芬,两家都是教共体核心校。所以可以百分百确定,薛焕荣姐妹事发时工作学校就是位于白河县城关镇长春路的白河县城关小学。薛焕莉抖音评论区有人说是白河一小,不过网上不好查实白河城关小学简称白河一小。
此时我们就有几个确定信息,薛家姐妹工作在白河县城内东北角的城关小学、薛姐姐在回家、薛妹妹说第一事发地点龙腾之星汽车广场离家不到7公里、百度地图检索龙腾之星离县城最远端也就最多5公里、龙腾之星离城关小学4公里。
如此,说薛焕荣是在城关小学上班,下班后雨夜2040出现在城外4公里的龙腾之星正向进城方向、工作单位方向步行。如果家在县城,直接就能步行到家,不必出城。如果家在城外,直接就能回家,而非还是向县城方向走。所以即便新闻中说的薛焕荣离家近7公里步行下班回家是真的,薛焕荣下班后,也是到城外不明原因步行晃悠一阵,才步行向城内方向回家。
小学下班能有多晚,死者晚上2040,雨夜步行出现在离县城上班地4公里的公路机动车道上,说是回家,可离家尚有近7公里,难道一直在机动车道走近7公里回家?我觉得,这种种反常,走机动车道前行、没有直接从学校回家、离家7公里雨夜步行没有交通工具,说明很有可能薛焕荣压根就不是在回家。
我找到一份署名陕西白河薛焕莉的文章,结合白河与姓名、作者有姐姐,基本可坐实这就是薛焕荣妹妹薛焕莉写的,从PDF中的许多时间推测写作时间2023年: 教学的最高境界(陕西白河 薛焕莉) 特别是我姐姐的孩子出现抑郁问题,之后家庭破裂,我看到姐姐的痛苦与无助,常常在深夜辗转难眠,我该怎么帮助她,想了很多很多。 https://resource.etextbook.cn/upload/5fbda44f-ff7c-4ac0-932d-4621b8fbbda4.pdf?utm_source=chatgp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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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薛焕莉写的孩子抑郁的姐姐是大姐薛焕荣还是二姐薛焕琴呢?这个我没法断定,只能说,从薛焕荣死后,全程参与处理的只见两妹妹和母亲,完全不见丈夫与孩子,似乎是家庭出问题,可以略微印证可能是薛焕荣。再有,薛焕莉选择当老师很大程度上也是受大姐影响、跟大姐同校当师、保存着姐姐28年前送给她的成年礼物碎花短袖和牛仔短裤、姐遇害请假两个月调查案件写下近10万字的案件记录,如此荣莉姐妹关系很亲近,更可能了解大姐深夜难眠情况。总之,在2023年就出现孩子抑郁、家庭破裂(应概是离婚)、痛苦无助、深夜难眠,可能就是大姐薛焕荣。所以2024.4.29的薛焕荣老师,可能家庭不睦生活痛苦。结合她晚上20:40雨夜机动车道步行走向工作学校方向的反常举动,其中意味着什么,我不好说不敢说不能说。但无论薛焕荣究竟出于何种目的向前走在机动车道,只要不是她主动撞车,撞倒他的第一车司机刘某祥就得负责、得赔偿,尽管在大多司机看来这比较冤。

★ 第一车司机刘仁祥至少交通肇事罪

先说开第一辆丰田车撞倒薛焕荣的白河县职业教育中心教师刘某祥是谁。
2021年白河县职业教育中心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公示名单讲师(29人)中有刘仁祥 https://www.baihe.gov.cn/Content-2338225.html
一个学校正好有两个刘*祥,概率应该还是很低的。所以刘某祥全名应该就是刘仁祥,当然这其实无关紧要。我只是想查出更多信息,不过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的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在撞人后司机标准操作就是立即停车开启双闪,停车位置应尽量保持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原位,在车后规范放置警示标志,避免二次事故。
刘仁祥撞人这可以说是纯属意外交通肇事,但薛焕荣被“撞倒并碾轧”后,它选择“靠边停车”,这是完全彻底、超级巨大的致命错误,不是意外而生,而是主动为之,这与后车肖维拖挂有本质不同,肖维是意外而非故意。说句不好听的,你靠边停车,是怕你车被撞坏,还是怕人不被二次碾压?正是因它这个致命失误,才导致了薛焕荣被拖挂而行,因为前面有车,后车即便碾压薛焕荣也难以继续开走。如果刘仁祥立即就地停车,不仅不会被被拖行,被碾压都很可能完全避免!毕竟开尾灯的车,在雨夜比较醒目;如果刘仁祥能够按规定开双闪,那会更加不可能发生二次事故。后车到来只有8秒,但对于立即就地停车8秒是绰绰有余的,踩刹车完事,比靠边停车快太多。
所以,刘仁祥在整件事中,可能并非次责这么轻,反而交警最初认定的前车刘仁祥与后车肖维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有道理,毕竟是刘的错误停车造成了二次事故及薛某死亡。薛家人也应该大力向刘仁祥追责。
一些人认为,后车人员应当明知车底有人,所以就应认定后车人员明知车底有人。且不论这种说法对错,我觉得,按此逻辑,刘仁祥更应当明知靠边停车会导致倒地伤者被二次碾压,所以是否应该认定刘仁祥明知薛焕荣会被二次碾压?如果认定,那么刘仁祥其实犯了与后车肖维同样的故意杀人罪,故意制造的二次碾压。
说到这儿,其实我们会发现,刘仁祥有可能真的是故意靠边停车,放纵薛焕荣被后车二次碾压致死,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结果,即死亡一次性赔偿而非重伤没完没了地赔钱,尤其还非自己独自撞人致死,有人分担可能赔地更少。而现实就是,薛焕荣确实最终被后车弄死了,刘仁祥确实省了重伤后源源不断的赔偿、也确实人死了但不必承担自己致死的过错、还确实有人分担赔偿金额。
但话说回来,猜测不能当证据,想安上故意杀人这等重罪,必须过硬证据,没有证据只能疑罪从无。我在薛焕莉抖音评论区,看到个屡屡发言的ID,声称刘仁祥“回去还跟他儿子说了,人是他撞死的,他故意等到第二辆车路过有人顶包”。但毕竟只是评论区空口白话,毫无可信度。
由是我们发现,在晚上车辆较多公路开车意外撞人并碾压、必然会重伤的情况下,有一个可以被肇事者利用的漏洞,肇事者可以不必自己二次碾压,只要停车路边,不构成逃逸情况下,就很可能制造出有利自己的他人二次碾压致死的局面。法律应当强制规定有二次事故风险情况下,严禁靠边停车(事实上本来就规定立即停车);也应当对靠边停车造成二次事故的情况进行严惩,不管它们是不是主观故意制造二次事故,即对刘仁祥老师的不当停车应当追责,即便无法证实它故意而坐实故意杀人罪,也应当因死亡一人且负主要责任,追究交通肇事罪,而非现在担个次责就置身事外完美隐身。

★ 荒唐的第2次鉴定 如何证实减速带前人活着

很有意思的一点,人要是减速带前就死了,无一可判死刑。检方可能担心没有死刑无法交差,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陕西智弘司法鉴定中心就机智地鉴定出,减速带前人没死,减速带处发现有人后至多一米距离人恰到好处正好就死了,如此至少可判一个死刑平民愤。所以,我们能说死者本人死亡时间选地好,还是鉴定机构让死者选地妙?
2024.4.30 白河县交警大队肖磊让薛焕莉带薛焕荣到湖北十堰的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尸检。下午尸检4小时,经湖北医药学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薛焕荣颅脑崩解,颅骨多发粉碎性骨折,脑组织严重挫碎、溢出,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胸部大面积皮肤擦挫伤,右胸廓轻度塌陷,双侧肋骨多发骨折,双肺多发挫伤,符合被车辆碰撞、碾压后被拖行,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 2025年8月,因为家属对第一次鉴定存在异议,白河县公安局重新委托西安市的陕西智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陕西智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薛某荣死因符合车祸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第一次车祸损伤为撞击磕碰损伤,尚不致辗轧损伤形成,不足以快速致人死亡;二次事故所致损伤为死亡的主要因素,该车拖拽人体后行驶至减速带附近处,所形成开放性颅脑损伤为绝对致命伤,为死亡的主要原因;被害人拖拽至减速带前时,尚未遭受严重开放性失血性损伤,即开放性颅脑损伤尚未形成,死亡尚未发生。拖拽人体后行驶至减速带时,因减速带阻碍,车辆底盘与减速带之间形成狭窄空间,加之车辆移动形成挤压剪切力,发生了颅骨崩解,脑组织外溢,形成绝对致命伤,导致死亡发生。
我起初还奇怪,为什么先到遥远的湖北十堰鉴定,后到本省西安。ChatGPT 说十堰就在白河附近,我百度地图看下,才发现,原来十堰比西安近很多,白河到十堰95km,到西安得350km.
第二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荒唐地可笑。第一次车祸明明说是撞倒并碾压,它说是“撞击磕碰损伤”“尚不致辗轧损伤形成”,难道它不知道发生碾压?再说了,即便一压没啥事,难道鉴定能区分得开一压和二压,从而分辨出一压没啥事、压伤因二压?单纯尸检是不可能的,唯一可行是查前车轮胎,但时隔一年多,还能查清吗,曾经查过吗?
第二次鉴定最荒唐的,是减速带前绝对致命伤开放性颅脑损伤尚未形成,就绝对化地认定减速带前人没死。且不考虑开颅是不是确定非一或二次碾压所致,姑且认为就是如鉴定所言减速带开颅。被害人经过一次撞和压、二次压和5.9公里拖挂,形成的胸部闭合性损伤难道就能绝对不致命?我查询了些小车在车底拖挂人员案例,超过1公里的,基本都死了。著名的张金柱案倒是例外,1.5公里重伤残疾幸存。所以,疑问就是,陕西智弘,凭什么能确定减速带前人活着?如果减速带前人已死,管你再有什么绝对致命伤,死人绝对不能再死。
所以,有理由怀疑,第二次鉴定意见,是有问题的。据此来认定后车司机肖维在减速带处故意杀人,这其实是有疑问的。
刑事司法讲求有利被告原则,如果死者既可能在减速带前死亡,也可能在减速带处才死,无法证明到底死于何时,就应该按照有利被告原则,认定在减速带前已经死亡。所以,鉴定机构,必须得拿出过硬证据,证明薛焕荣确实在减速带前是活着的。

★ 必须要证明肖维外4人认同继续开车才是故意杀人

假如肖维别克车没有在减速带处卡住,肖维一行全程未发现车底有人,薛焕荣在路上自己掉落或一直挂车底,那么肖维5人将都不会有故意杀人罪。假如辕门小学减速带处没有监控记录下它们发现车底有人的过程,那么它们只要咬死不承认曾经发现车底有人,那么它们也不会犯故意杀人罪。最终,减速带+监控+完美配合检方的二次鉴定意见书,最终坐实了肖维的故意杀人罪。
但检方认为薛东旭、刘涛、赵勋波、屈顺利,均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恐怕得必须证明薛刘赵屈4人,都指挥或共同决定减速带处发现有人后仍旧继续开车,至少也得肖维问开车吗,某人嗯下,这才能认为他是共同犯罪故意杀人。如果肖维继续开车时坐在车里啥也没表示,岂能认为是故意杀人?如果这算故意杀人,那公交司机明知车底有人仍继续开车,全车乘客不管有没同意司机继续开车,都要变成故意杀人犯?如果在杀人现场近距离围观,因为没有阻止杀人,是否就算故意杀人?还有在过减速带前已经下车的薛东旭,它都下车了,不可能再指挥司机开车,岂能说是故意杀人还是主犯,就是因为它在不知车底有人情况下要求肇事逃逸?这充其量也只是故意肇事逃逸,与故意杀人相差太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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